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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08-5-7  索引号:  来源:  作者:  阅读次数:312    [字体:  ]

灵宝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户外广告

设置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和管理,美化市容景观,培育公开、公平、公正的户外广告市场,有效配置城市户外广告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河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规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域内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工具、空飘物等载体设置的电子显示屏、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阅报栏、画廊、橱窗、门面牌匾、标志牌、标语、条幅等广告宣传及标志性设施。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按设置方式包括:

(一)独立支撑式:指利用城市各类土地,用支架或支座直接设置的广告,如带支架的广告牌(包括擎天柱广告牌)、灯箱、独立的广告招贴栏(柱)和电子显示屏、实体广告等;

(二)拴系式:指用拴拉方式附着于设置载体上的广告。如气球、布幅等;

(三)吊挂附着式:指以连接固定装置放置、吊装或悬挂于设置载体上的广告。如墙面牌匾、建筑标牌、电子显示屏、悬挑广告、楼顶广告、檐下悬挂广告、道旗等;

(四)粘贴式:指以粘贴方式附着在设置载体上的广告。如各种告示、招贴、标语等;

(五)镶绘式:指镶嵌、绘制、粉刷在设置载体上的广告。如壁面广告、嵌入式电子屏、浮雕式建筑广告等;

(六)其他利用新型材料或科技措施设置的广告。如激光灯束、光照图案等。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城市特定功能布局、用地性质特点和地形地貌特征,分析人口密度、活动频率和分布情况并结合城市夜景效果,确定城市的总体广告布局,明确广告特色分区,制定城市户外广告详细规划或规划导则。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接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并进行审核备案。同时应当自受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外观审查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取缔无许可手续或许可手续到期的户外广告设施。

第八条   申请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均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申请审批表及安全保证书;

(二)营业执照或单位证明;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载体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设置载体使用协议书;

()户外广告设施平、立、侧面施工图三份;

(五)彩色效果图三份;

(六)地理位置图三份;

(七)谅解协议。

第九条   户外广告彩色效果图需由具有广告设计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机构设计。大型广告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均须由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二)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影响道路畅通、损害市容市貌和建筑物形象的;

(三)在国家机关办公楼、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物和风景名胜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四)利用行道树、古树名木或损毁绿地的;

(五)利用违法建筑物、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六)烟草广告;

(七)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地点、时间、规格、设计图、效果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否则视为无审批许可手续;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申请设立审批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和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确需转让的,设置人应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电子显示牌(屏)一般不超过5年。期满需延长设置的,设置人应于到期之日前30日内向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审批按照新设置审批方式进行。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行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应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批准,并于活动结束后3日内自行拆除。

原市建设局审批的户外广告设施手续,需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重新备案核发。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批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许可手续即行失效。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保护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完好,及时维护、更新。

有灯光照明设施的广告牌、霓虹灯等设施,应当在规定时段内开启灯光照明设施。

阅报栏应当每日更新报纸,公益宣传栏(牌)应当定期更新内容。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期间,应当无偿发布公益广告。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批准设置期间,因城市建设的需要,经市政府批准需拆除的户外广告设施,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书面通知设置人拆除,受益单位应当对设置人给予合理补偿或异地设置;逾期拒不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代为拆除,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由设置人承担。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经营者应有不少于5%的版面或时段用于发布公益广告,发布方式可以是:

(一)分阶段或集中版面、时段自行发布;

(二)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价,将公益广告发布费用交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由其安排有关公司或新闻媒体代为发布。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它设施的整洁,并有权制止、检举损害其整洁的行为。

第十八条   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物、构筑物、院落、楼道、通讯电力线杆和其它公共设施上擅自张贴、涂画各类广告;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它设施上刻画。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保持所使用、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它设施的整洁。对在上述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它设施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有权要求行为人及时清除并赔偿损失;一时难以发现行为人的,应当先行代为清除。

第二十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检查,发现没有达到维护要求的,应当书面责令设置人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在户外广告设置、经营、管理过程中,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予以处罚:

()未经批准,乱贴、乱设、乱挂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制拆除清理,并处以每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凡不符合城市容管理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大型户外广告,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应定期对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如未能及时维护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致使户外广告设施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申请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拒绝、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848日起施行。

 

 

                                    灵宝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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